红包转账引热议,遇人不淑都是白扯

春节来临,又到了发红包的时候。当下,移动支付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由红包和转账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主张的15669元中的借款12900元。

该判决一经发布,随即便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红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予,获赠人可不予偿还;但转账的本质是付款或借款,需要对等交易或偿还。红包与转账的差别,看似生活小事,但厘清了界线,可以避免一些法律纠纷,有利于社会和谐。

▎微信红包转账涉及的法律知识

1.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8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如果一方主张红包或转账构成借款合同的,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可以用来证明。同时,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也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赠与合同。

▎厘清红包与转账界线,多些真诚,少些套路

上述案例中,法院依据“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的原则,来调解当事人的纠纷,双方无异议地接受了判决。不过,该原则并不能作为解决所有类似案例的准绳,比如,关系密切的异性,转账如1314、520、521、222等特殊数额,必定判为赠予;而二者没有关系或联系,只存在购买交易,即便转了52.1元的红包,大概率也会被认定为转账。

如此一来,认定给付行为是赠与还是借款,或许不能单纯以使用微信转账还是微信红包方式作为区分标准,毕竟,使用哪种方式还与行为人的使用习惯有一定关系。从客观上看,这体现的是给付方式的不同。在法律上,认定给付行为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更取决于行为人在给付当时的真实想法以及该种想法所对应的外部表现,就是法律上所谓的“意思表示”。

法院肯定会参照微信聊天的语境,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来评判微信红包与转账的性质。如果款项往来行为发生时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按照双方的意思表示进行处理即可。也就是说,发生大款额的交易、借款或转账,付款方则应标注清楚用途为宜,这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人际交往不该是一笔糊涂账。即使恋人之间,如有借款之需,解燃眉之急,在转账时亦应有言在先,清楚地标明“借款”也是真诚。不过,那些非借款的“爱情红包”,还应多些诚恳,少些套路,尊重彼此意愿,不模糊界线、不伤害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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