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应聘企业时,有时候会“自愿”放弃一些权利和福利,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呢?近日,一家深圳公司,因为员工自愿放弃公积金而付出了成倍的代价。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深圳某电子实业公司员工吴某入职时,曾向公司申请,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缴纳。但在离职后,他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投诉,公司少缴了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公司方面抗辩称,在吴某等人离职时,已将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金额实际补偿,且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注明。如若吴某某等人投诉要求公司补缴,则应退还公司已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补偿费用。
不过,市公积金中心认为公司异议不成立,责令公司补缴。随后,公司先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政府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之后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积金中心的决定,结果三轮起诉皆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为吴某某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各方均无争议。至于离职时公司进行了补偿,法院称,只要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积金中心可依职权进行追缴。
关于员工自愿申请放弃公积金缴纳一事,法院判定,其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职工依然可以提起投诉。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也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设立、缴存义务。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公司再次上诉后,广东高院裁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即使公司在与吴某某等131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了包含住房公积金在内的补偿费用,亦并不能免除其为吴某某等131人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至于公司主张其与吴某某等131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中产生的补偿费用争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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